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中國國家出入境管理局9日發布公告,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中國國家出入境管理局9日發布公告,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傑出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注。人才簽注持有人可以在簽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